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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726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8-05-01

公布日期: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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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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