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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上仙
2024-03-12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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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0-12-28
公布日期:20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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