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法 - 正文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105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2-01

公布日期:2021-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

第四章 海上行政执法

第五章 海上犯罪侦查

第六章 警械和武器使用

第七章 保障和协作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七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九条 对在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