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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08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4-15

公布日期:2020-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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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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