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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156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4-27

公布日期:2018-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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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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