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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02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5-10-01

公布日期: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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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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