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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414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3-07-01

公布日期:2012-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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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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