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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54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8-07-01

公布日期: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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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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