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法 - 正文行政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09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94-05-12

公布日期:1994-05-1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