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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857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11-29

公布日期:2020-11-29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26日化学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合成农药,即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六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产品的独占权人。

第七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三)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制造或者销售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文件副本;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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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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