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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912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96-10-03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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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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