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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949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95-07-28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一、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原则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精神,严格依照仲裁法组建。

(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仲裁能够按照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组建。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

二、关于仲裁委员会

(一)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二)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地名+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等。

(三)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不是仲裁员。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贸、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四)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五)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办事机构不宜配备过多的工作人员。以后随着仲裁工作量的增加,人员可以适当增加。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业务素质,择优聘用。

三、关于仲裁员

(一)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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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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