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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通知书的常见问题解答
上仙
2024-07-2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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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的法定载体,是确立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书,也是审计组执行审计任务的基本依据。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送达时间以及特别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23年9月,审计署对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审计文书审计文本参考格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一的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以方便审计人员使用。在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对于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时间要求如何理解、审计通知书向谁发、特殊项目如何发审计通知书等等,仍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对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审计实践有所裨益。
问题1:审计机关能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送达审计通知书是依法实施审计的重要程序。在合理适当的期限内送达审计通知书,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式,彰显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被审计单位整理有关资料、准备审计办公条件、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留出比较充足的时间,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这里的“审计”,既包括现场审计,也包括非现场审计,无论采取哪种审计方式,审计机关都应该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说,没有审计通知书就不得实施审计。 同时,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适度的行政应急权和突击检查权,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必须满足特殊情况这个前提条件,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法所称特殊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当审计机关遇到办理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如果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有关人员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串通提供伪证,或者畏罪潜逃,可能增加审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风险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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