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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上仙
2024-07-29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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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政府贷款等。
第三条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二章 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第五条 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据实直接拨付。
第六条 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年初未细化的项目,原则上在6月份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拟订详细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未及时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项目,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且提出意见,2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
第七条 预备费由市长依规审批。
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不得跨分管领域拨付。
第八条 预算安排已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对XX高新区、XX区等体制性结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九条 部门(单位)预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或者按照合同需要跨年度支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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