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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函询及填报自查表时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上仙 上仙 2024-09-16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47人已围观

接受函询及填报自查表时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网友“郑鑫”问:接受函询及填报自查表时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规定,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隐瞒个人情况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此,在定性处理时要准确区分,精准认定。
【案例】王某,中共党员,A市人民法院副院长。2021年6月,A市纪委监委就王某与私营企业主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函询,王某否认并回复称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系借款,同时在回函中详细说明了借款的事由和过程,并伪造提供了借款协议等材料。同月,王某在填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不仅未如实填报有关事项,还向组织提供了一份虚假情况说明,将其与私营企业主李某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情况编造为借款,相关内容与其函询回复基本一致。经查,李某向王某的转账汇款系李某以垫付购房款为由向王某赠送的贿赂款。

本案中,对于王某在函询及填报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这个特殊时期,不如实填报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属于不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整顿的指示要求,违反了2018年《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党性意识差的体现,其在谈话函询和填报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了2018年《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以及第二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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