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现将《三明市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教育教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膳食经费管理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学生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实践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膳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全程监控、以校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中小学履行膳食管理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应当保障学校膳食投入并对膳食管理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管理职责。第五条 中小学应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堂管理、营养计量、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第六条 中小学应成立由膳食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监督食堂财务活动、膳食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审议价格、伙食标准调整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情况,防止铺张浪费、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