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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977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93-09-24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外交部部长;

(八)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九)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三条 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务院;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四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六)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第五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刻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六条 下列证件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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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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