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运用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应当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 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