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法规 - 正文行政法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821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2018-09-18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