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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115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2016-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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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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