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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44个具体问题解释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554人已围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后,在实际工作中,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操作层面的“模糊地带”。针对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借鉴有关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办公用房使用标准问题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是控制上限,必须按照从严从紧、宁少勿超的原则配置使用。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我省乡级机关办公室控制面积为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服务用房控制面积按县级机关标准执行。

(三)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为:

1.省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厅(局)级的按省级机关标准执行,处级的按市级机关标准执行,科级的按县级机关标准执行。

2.市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县(处)级的按市级机关标准执行,科级的按县级机关标准执行,科级以下的按乡级机关标准执行。

3.县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科级的按县级机关标准执行,科级以下的按乡级机关标准执行。其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所等派驻乡镇的单位可按乡级机关标准执行。

4.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副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其副职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可按12平方米控制。

5.各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与本级党政机关入驻同一办公楼(办公区)办公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本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四)驻外办事机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各级政府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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