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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司法解释】 148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8-01

公布日期:2021-06-26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审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  证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  抗  诉

    第四节  出  庭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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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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