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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内部控制体系】 1214人已围观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调查评估与审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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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审计 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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