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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的权威答复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739人已围观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6号 

关礼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依法公开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2019年修订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2020年,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解决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不够、公开程度不一等问题。同时,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分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目前,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将开始实施,实现政府采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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