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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上仙
2024-03-12
【内部审计相关准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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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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