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法规 - 正文税务相关法规

[93]国税发[1993]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法规】 1494人已围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23号       1993.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

  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

  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

  (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

  (3)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对符合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范围内的企业,不实行在购进环节计提应扣税金的办法,也不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仍按国税发(1992)076号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管理以及《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使用方法,依照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外购扣除项目的范围

  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包括:

  1.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包括在外购原材料之中。

  2.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外购动力。

  4.外购包装物。

  5.委托加工费。

  三、关于外购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本通知第二条中第一至第四项的外购扣除项目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法规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