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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国税明电[199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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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明电[1993]52号 1993-11-18
提示——
1.依据甬国税发[2010]9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本法规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和印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今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由于时间紧迫,各地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简化原则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今年的应税销售额尚无法确定,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或今年预计应税销售额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具体根据哪年应税销售额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