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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损失如何财税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57人已围观

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在不同情况(包退、包换和包修)下,应如何进项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包退的相关财税处理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度或者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的,以此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相关成本、税金;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后退回,通过以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退回。发生产品销售退回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等,应同时冲减其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等。如企业中某项产品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该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增值税方面,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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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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