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水利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基础支撑。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水利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本通知所称的水利基础设施,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1.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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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