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工会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会系统实行一级工会一级预算,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省级工会可根据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发展的实际,确定省级以下工会的预算管理级次,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根据各自管理体制,确定所属下级工会的预算管理级次,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五条 全国工会预算由全国总工会总预算和省级工会总预算组成。全国总工会总预算由全国总工会本级预算和与全国总工会建立经费拨缴关系的企业工会汇总预算组成。 省级工会总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