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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法律法规】 1503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的决定》修正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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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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