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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2179人已围观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1〕3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  财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附  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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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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