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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试用期的设备何时确认固定资产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258人已围观

问题:

我单位2021年采购一批设备,价值总额100万,送达时间为7月份,按合同约定,送达时支付第一笔款30%,试用期满支付第二笔35%,一年后付清尾款,扣质保金3%,试用至9月出具验收报告,请问入固时间是在7月还是9月?当时考虑7月送达已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已计入固定资产。

回复: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显然,在没有验收合格之前是不能确认固定资产的。


我们从销售方商品控制权转移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和“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的实现应以合同为基础确认(“合同模型”),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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