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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公司等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992人已围观

个体工商户、分公司等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于个体工商户等是否可以作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方看法不一,尚未形成共识。《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对法人与非法人的分类与定义相较以前有了较大的变化,给予政府采购实践许多有益的启示,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个体工商户等成为供应商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政府采购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具有供应商的身份,以及如何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下面笔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作出辨析。


一、个体工商户符合供应商主体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这一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供应商。那么个体工商户可以归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呢?


归入法人显然不妥。那么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吗?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什么叫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在第四十八条提及了“其他组织”这个概念,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二条对此处的其他组织给出了具体解释,即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在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因为其符合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三个特点。但是《民法典》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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