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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税务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615人已围观

积分兑换税务处理

  对于“买一赠一”这类捆绑销售涉及的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处理问题,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了。在现实商务活动中,还有一种涉及消费赠送积分,积分后期可以兑换实物或服务的(这一类原收入准则下属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的会计处理问题),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案例:东方航空向客户销售机票提供运输服务中,会根据客户会员类别,舱位和机票价格给予客户积分。积分可以兑换机票或其他商品、服务。

  【差异分析】

  这种就属于新收入准则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东方航空应该将后期积分兑换识别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按照赠送积分的价格,客户积分可能兑换的概率去估计合同负债金额。在后期客户积分兑换时再确认收入。

  赠送客户积分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营业收入  92-A

  合同负债A-金额按照赠送积分的价格和兑换概率估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

  注:合同负债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因此,这里的销项税是按照总额来确认。

  后期客户积分兑换,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兑换环节:

  借:合同负债  A

  贷:营业收入  A

  所以,我们首先来回答积分兑换的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处理问题。

  首先,我们前面就明确过,在处理企业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差异时,有一个重要原则的把握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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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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