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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或合伙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七个问题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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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或合伙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七个问题
日常经济业务中,常用的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为个人投资人就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法的要求,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预缴税款;并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出资人的工资应当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出资人取得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不能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有综合所得的,在综合所得中减除;没有综合所得的,在经营所得中减除。
二、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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