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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和破产清算损失: 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必要区分损失类型吗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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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和破产清算损失: 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必要区分损失类型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产生了疑惑:既然资产损失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什么还要纠结它是属于债务重组损失,还是破产清算损失?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税前扣除政策适用本身,还在于备查资料的差异。
典型案例
金融机构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但在贷款本金到期前,借款人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后乙公司由于经营失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甲银行获得破产管理人偿还的300万元现金,剩余债权700万元灭失。甲银行比较困惑:这700万元的债权损失究竟是债务重组损失,还是破产清算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25号公告还结合不同资产损失类型,对确认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做了列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相关证明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并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纳税申报表的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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