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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相关法律规定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149人已围观

引言“4·29”长沙楼房坍塌事故发生后,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人口密集区域自建房问题的广泛关注,随着大量自建房逐渐老化,自建房的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笔者以所在地江西南昌为例,对于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梳理,以期对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自建房的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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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房“用地”相关问题整理

  自建房“审批”相关问题整理

  自建房“建设”相关问题整理

  自建房“使用”相关问题整理

  1、自建房“用地”相关问题整理

  Q1.农村“一户一宅”涉及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Q2.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

  (四)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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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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