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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的实现路径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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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在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着眼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树立税收征纳关系新发展理念,建构新型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税收优先权需要进一步体现公平性、互利性和平等性特点,在税收征收权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寻求均衡保护。
税收优先权的司法观点
税收征管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内容。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在欠缴税款之后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较广泛,包含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等。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推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是否都享有优先权一直存在争议。笔者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税收优先权”为关键词搜索,发现税务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主张税收优先权的裁定和判决共计43份,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税务机关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裁定19份,败诉的24份,司法判例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绝对性优先权,认为税收债权应当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与其紧密关联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享有优先权。它们都隶属于国家公法的债权,为国家筹集资金,满足公共需要,体现出国家政权的刚性。因此,部分司法机关完全承认税收优先权,认为执行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代征相关税款。
第二种是相对性优先权,认为税收债权仅优先于民事普通债权(民事无担保债权),税款本金可以享有优先权,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后两项具有惩罚性质,如果一并优先分配执行财产,实际上是将对债务人的税收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身上,等于提前占用了全体债权人的财产,这样有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不能针对性实施法律制裁作用。另外,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税收优先权是特别优先权,其效力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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