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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发放的绩效奖金如何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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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办法。该银行员工张三2022年预期工资总额30万,其中:1-12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占比20%,即6万;剩余的80%是通过绩效考核以及有无职业风险的结果,在次年发放。但是这80%具体发放时又是分两项发放:其中70%在次年发放,即考核合格,发放21万;剩余10%(即3万)要在2023、2024、2025年分三年延期发放。目前企业申报张三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1、1-12月的工资6万,按月申报工资个税;
2、剩余的80%,即24万,虽然分为四次发放,但是这24万实质上就是一笔绩效,因此企业就在2022年按全年奖申报享受个税优惠。
问题是:剩余的24万绩效,能否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一)剩余的24万绩效能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案例中银行员工张三剩余未发的24万工资本质上属于业绩考核,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四次发放24万绩效可否合并起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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