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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上仙
2024-03-12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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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案例
金穗源公司是多年的民营企业,股东为张三和李四,拥有一片闲置土地,历史成本10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500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忽略其他资产因素)。为了安置职工计划转让该土地使用权,高山公司有意向出价5000万元购买。但是直接购买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于是出价5000万元收购金穗源公司100%的股权。对此经济行为判定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我们看四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77号)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文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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