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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转让时,该用“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计税
上仙
2024-03-12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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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故事的开端:唐僧师徒通过持有西游股权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游合伙”)间接持有了女儿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儿国科技”)的部分股权,女儿国科技为国内上市公司,且师徒四人持有的原始股于2022年1月解禁,师徒四人通过四处打听,本来好不容易找到了限售股解禁的“最佳税收筹划之道”,结果被2021年12月30日出台的一则公告弄得不知所措,即著名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彻底堵死了师徒四人希望通过核定征收来解决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之路。
这下,悟空给大家算了一笔账,若按照目前持有的股票市价约2亿元计算,由于师徒四人的取得成本仅为200万元,如适用“经营所得”计税,直接按35%的税率计算,那减持后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近7000万元;如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按20%的税率计算,那减持后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近4000万元。于是师徒四人就琢磨着,41号公告不让核定了,那能不能选择适用20%的税率呢,好歹能节约差不多一半呢。于是围绕着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票)究竟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计缴个税,悟空又咨询了“各路大神”,结果也是一则公告让四人彻底傻眼,即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创投合伙企业按单一基金核算的,可以按照20%计缴个税,除此外,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早在国税发〔2011〕50号中明确规定,只是以前比较流行“有争议”,靠“沟通解决”的说法)。
兜兜转转一圈下来,师徒四人已是哭笑不得,好不容易等到了“解放”,活活被打了65折,这么多年“与时间做朋友”的投资辛酸和委屈得不到理解,真是好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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