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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学习笔记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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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3%免征期间如何开票?
1、免税普票。
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不得填写“0”或星号“***”。
1)0税率,为出口货物或符合规定的跨境应税服务等。
2)“***”
A. 使用开票系统中差额开票功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税率自动显示“***”。
B.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放弃免税开具3%专票。
1)免税期间,不得开具1%专票。因为3%减按1%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只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2)可按销售对象或销售笔数,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具专票。条款中表述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的,并不能以此确定可按销售对象或销售笔数选择放弃免税。
总局解读中,明确了部分开具专票。
“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放弃减免的,仍然不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07】127号的限制。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财税【2007】127号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放弃免税优惠,但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仍可开具1%专票或普票。
A. 3%减按1%优惠期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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