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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财产解封实操中的难点分析及建议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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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将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梳理,通常都会发现该企业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车辆)存在多个法院查封。因为企业在破产之前往往负债累累,面临大量诉讼案件,故其财产很可能多次被法院查封,且查封法院遍布各地、各个级别。无论从保护债权人、买受人利益和破产案件推进方面,都需要对保全措施进行解除。但是在实操中,“解封难”一直是管理人的一大难题。
0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解除财产上的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综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02、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债务人财产上的保全措施的途径
1、管理人发函请求查封法院解除
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向各查封法院的承办法官提交告知函或申请书,法官收到告知函或申请书并确认管理人身份后,作出解封裁定,即有多少道查封可能需要经过相应次数解除查封的过程。
2、执行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
如执行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的,管理人需要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由破产受理法院与执行法院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破产受理法院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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