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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党政干部劳务取酬行为如何定性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88人已围观

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辞职(以下简称“离职”)后,其原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有的甚至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资源谋取非法利益。随着党内法规对离职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作出明确限制,离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兼职取酬的行为有所收敛。然而,仍有一些人通过提供咨询服务等劳务行为取酬。对此类行为,笔者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要依据是否损害公职人员原任职务的廉洁性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因素区别认定。本文对几种常见情形进行分类探讨。

  

情形一: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取“劳务费”,涉嫌受贿罪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时没有收受“好处”,而是在离职后形式上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再以收取劳务报酬的方式将“好处”兑现。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例如:李某,**法院**庭三级法官,在职期间,接受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请托,对案件予以关照,并约定退休后再收取财物,后当事人案件胜诉,达到目的。退休后,李某与当事人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200万元,但实际并未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表面上看,李某不符合典型的先收受财物再为他人谋利或为他人谋利后随即收受财物的受贿罪行为特征,但从实质上看,李某离职后收取的所谓服务费,是因其离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而换来的,虽然其与当事人签订了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但实际并未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故属于离职后受贿情形,涉嫌受贿犯罪,其“劳务报酬”作为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情形二: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打招呼说情,收取他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践中,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后,虽在形式上约定通过个人劳务行为取酬,但实际却不提供劳务服务,仅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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