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迈入权责发生制核算时代。沿用多年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体系已经成为过去式,在政府会计准则的新要求面前,面临挑战的不仅是财政部门和财务人员,还有对财政资金使用和绩效监管负有法定职责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一方面要监督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对财政决算情况做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只有吃透政府会计准则的新要求,才能发现新政策下的新问题,起到“治已病,防未病”的经济体检作用,为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合理合法高效使用保驾护航。因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覆盖面较广,涉及医院、学校、福利机构等众多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无法一一赘述,故本文只针对行政事业预算单位做简要分析。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从单分录到双分录,从固定资产记录原值到定期计提折旧,政府会计准则涉及的修改面众多,对审计工作的方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