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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法”判断企业应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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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明确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提出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预计全年留抵退税金额约1.5万亿元,全部直达企业。
3月2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文件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含个体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
基于上述背景,天职税务组织了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内部政策研讨会,对14号公告及相关征管事项等文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形成政策解读,希望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明晰、准确的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支持,助力纳税人妥善安排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事宜。
第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基础条件
根据14号公告第三条,申请留抵退税的基础条件有四个: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如果不符合前三条,则无法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如不满足第四条,即2019年4月1日至今曾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还可以“补救”。
根据14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即纳税人只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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