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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委托投资中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明确股息回流路径很关键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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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签税收协定时,缔约双方通常会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中约定,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企业发生境外委托投资等业务时往往倾向于成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外委托投资,通常是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境外委托投资情况下,由于涉及主体较多且主要业务发生在境外,因此“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问题通常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的非居民企业,主要负责制定港股投资决策。S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港股上市。经公司领导层研究,A公司指定注册在美国的M投资银行及其分行K分行,分别作为托管人和托管银行,完成委托投资S公司的相关事宜。A公司与M银行、K分行不存在持股关系。在委托投资期间,M银行、K分行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由A公司取得,相应风险由A公司承担。2021年5月,S公司对2020年度的股息红利进行分配。A公司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并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
分析
通常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需要结合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性质、缔约对方国家对该所得征税情况等综合因素加以分析考虑。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等几类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委托投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后,方可对境内居民企业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基于此,尽管A公司从S公司取得的收益为股息,但其身份为专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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