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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315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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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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