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房地产企业广宣费、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扣除方式及纳税申报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60人已围观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预售阶段尚未达到收入结转的条件,请问我们如何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广宣费、业务接待费,需要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一般情况下如何对广宣费、业务接待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一般扣除方式


注: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包含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02、政策沿革
针对房地产企业尤其是预售阶段,收入尚未正式确认之前,如何对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进行扣除呢?
预售收入其实质是预收款并不能等同于收入实现,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如果只能等正式确认收入后才能扣除广宣费,似乎又对太过苛刻,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需要。
但是在政策演变过程中,确实经历了一定的波折。
国税发[2006]31号文曾明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此文件目前已全文失效)
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房地产企业经
下一篇: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组合红利及案例解析

